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通用名称,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,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《医用康复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》《中医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》《放射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》《医用软件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》《呼吸、麻醉和急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》和《妇产科、辅助生殖和避孕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》,现予发布。
特此通告。
附件: 1.医用康复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
2.中医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
3.放射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
4.医用软件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
5.呼吸、麻醉和急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
6.妇产科、辅助生殖和避孕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
2021年7月1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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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,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进口的,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。逾期未申请延续的,注册证自动失效。